為完善我市創業培訓體系,規範創業培訓管理,調動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積極性,推進我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通知》(粵府〔2021〕13號)、《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2021年修訂版)》(粵人社規〔2021〕12號)文件精神,結合深圳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創業培訓體系,規範創業培訓管理,調動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積極性,推進我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和擴大就業若干政策措施通知》(粵府〔2021〕13號)、《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2021年修訂版)》(粵人社規〔2021〕12號)文件精神,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事培訓業務2年以上,管理制度,具有師資隊伍、培訓組織人員和市場渠道;
第五條 創辦企業培訓包括馬蘭花中國創業項目中“產生你企業想法(GYB)”以及“創辦你企業(SYB)”兩個課程模塊,旨在通過一系列課程培訓,激發學員創業意識,瞭解和掌握創辦企業需基本知識和技能。每期創辦企業培訓班培訓時長於80個學時,培訓規模每班超過30人。
第七條 特色創業實訓是指參加特色創業實訓項目培訓,通過創業場景中進行創業實踐訓練,提高創業者創業實操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特色創業實訓時長於56個學時,培訓規模每班超過30人。
第八條 創業能力培訓是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每年市場需求、產業發展規劃,確定培訓項目方向及培訓對象、時長和規模。承辦機構方向自行設計課程體系、製作技術要點並施培訓。
(一)我市轄區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人資格;
(一)申請。定點機構培訓結束後3個月內,通過“深圳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請。培訓機構於遴選通知發佈一個月內,註冊地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三)初審和複審。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培訓機構開展現場考察,並20個工作日內確定參加複審培訓機構名,提交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擬定點機構名單。
第十一條 制定培訓計劃。定點機構於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註冊地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送後續兩季度開班計劃。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資金預算情況、過往年度開班情況,30個工作日內確定各區創業培訓計劃兩予以公佈。
第十二條 發佈培訓通知。定點機構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佈創業培訓計劃,社會發佈培訓通知,明確培訓名稱、預計培訓班次和開班時間、師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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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創業實訓培訓考核特色創業實訓技術要點執行,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組織。
第十七條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創業培訓對象及培訓項目方向,制定並發佈創業能力培訓項目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特色創業實訓項目開發補貼和特色創業實訓培訓補貼需資金分擔比例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特色創業實訓培訓補貼市級承擔部分各區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十一條 創業培訓補貼對象承擔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或承辦機構,培訓補貼標準如下:
(一)申請。定點機構培訓結束後3個月內,通過“深圳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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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於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通過系統核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特色創業實訓考核通過情況;不符合申請資格和規定要求,不予受理。
(三)審核。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可委託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對情況需進一步核實確認,定點機構應予以配合協助。審核通過,進入公示環節。審核通過,不予補貼並告知定點機構。
(四)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不予補貼並告知定點機構;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調查異議成立,進入支付環節。
第二十三條 定點機構評估。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開展定點機構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定點機構年度執行任務情況、培訓效果,以及是否創業培訓技術要點組織培訓並提供後續服務內容,評估結果、合格和不合格。
(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定點機構培訓開展情況,制定並公佈年度評估通知。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年度評估通知,於每年11月組織轄區內定點機構進行年度評估;
(二)定點機構年度評估要求及標準開展自評,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書面自評報告;